东政办发〔2020〕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东港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六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32座小型水库(小Ⅰ型13座,小Ⅱ型19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并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属地乡镇政府作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实行乡镇政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落实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三个重点环节”和工程安全运行、维护、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五条 小型水库汛期安全运行要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

第六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每年按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水库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水库逃避险应急预案、水库调试运用方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等方案和预案,制定并健全“安全责任制、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报市水利局批复、备案。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库预案、管理制度要求,科学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督促水库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要明确管护人员,实行专人管理。水库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需参加水利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维修养护制度、经费、管护三个长效机制,合理制定年度计划,补齐短板,消除隐患。

第十条 市水利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水库初次蓄水5年内,后续每6至10年内定期组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病险水库要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市水利局要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第18号)有关要求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十一条 对于小型水库水面发包租赁、承包,发包方要严格规范执行合同条款,承包合同必须约束承包方不得从事影响水库正常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营活动。水库承包费用于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等相关费用支出,承包合同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逐步优化现行承包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发掘潜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促进水库进入良性运行模式。

第三章 工程检查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要强化巡视检查(日常检查、汛前检查、特别检查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1.日常检查项目和内容。

(1)坝体: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检查坝体杂草、树木是否影响安全。

(2)坝址区: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3)溢洪道: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4)输、泄水涵(洞、虹吸管):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情况。

(5)闸门及启闭设施: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正常,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是否规范。

(6)近坝岸坡: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7)管理设施:检查管理房屋顶是否漏水,墙体是否开裂,上坝道路路面是否完好,有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8)监测设施:检查水雨情监测设施、水尺等是否完好。

(9)库区:检查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占用水域、违法取土及乱倒垃圾等现象。

(10)公示、警示标牌:检查水库责任人公示牌,警示牌等是否完好。

检查人员要真实、详尽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名。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市水利局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快速降低库水位。

2.汛前检查。

汛前检查是指为保障水库安全度汛,由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在每年入汛前对水库安全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般分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自查和市水利局复查)。检查重点:

(1)“日常巡查”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以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做好水库工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辽水河库〔2016〕211号)文件相关要求。

(2)上一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3)备用电源试运行情况。

(4)应急管理措施及责任人落实情况。

(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和报批情况。

(6)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修订情况。

(7)病险水库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8)水库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报批情况。

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年汛期前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要调整工程运行调度计划,落实应急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度汛。

3.特别检查。

特别检查是指当发生设计洪水、库水位暴涨暴落、极端低气温、强降雨、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对工程进行的检查。特别检查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特别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要及时组织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4.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为全面掌握水库度汛后的工程安全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由市水利局(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在每年汛期结束后,年底之前完成的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当年的调度运行工作总结、工程检查结果分析、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检查重点主要有:

(1)“日常巡查”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2)各项检查记录完整性、可靠性及合规性。

(3)工程泄洪次数、历时、最高水位等。

(4)溢洪道下游冲刷状况。

(5)大坝监测资料完整性及合规性。

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一般应在下年度汛期前解决消除。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一般规定。

1.维修养护工作要做到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损,恢复和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运行正常。

2.坝体结构、溢洪道结构、输泄水建筑物结构、启闭设备等的修复要维持、恢复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3.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及土、石方等需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维修项目的实施,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标准。

1.大坝、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筑物无明显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

2.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渠)畅通;坝体护坡整洁,无明显松动、脱落、冻涨等现象。

3.溢洪道无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过水畅通。

4.边坡无危岩、大体积掉块或滑动迹象。

5.钢闸门、拉杆表面无锈蚀或异常变形,启闭灵活,止水有效。

6.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电气设备、备用电源未超过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设施。

7.管理房、启闭机房结构安全,干净整洁,照明设施线路规范、绝缘良好,工作正常,无漏水现象。

8.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观测设施正常有效,各类仪器设备保护装置完好。

9.标识标牌完整无缺失,字迹清晰。

10.草皮护坡、绿化设施无有害杂草及枯死现象。

11.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塌陷,路面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坝顶、巡查道路保持完好。

12.库区要做到库岸稳定无明显滑坡迹象,库区管理范围内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行为,水面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主动予以修复。较重大项目要在明确维修养护内容和测算维修费用后,及时上报市水利局,争取上级资金按轻重缓急尽快修复解决。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汛期水库水位要严格控制在防汛限制水位以下,预留充足防洪库容,充分发挥水库调洪、拦蓄作用,最大限度保证水库大坝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病险水库要按照上级要求,降低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要立即报告市水利局和市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每年汛前组织群众进行逃避险演练。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小型水库防汛通信规定,安排专人时刻关注水库水情、雨情等,严肃水库报汛纪律,保证水库相关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坚决杜绝错报、漏报、迟报行为。

第六章 监管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水库运行管理工作。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农建“大禹杯”竞赛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对本实施细则落实不力、管理混乱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削减水利投资;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将在项目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危害防汛抢险工作、危及水库大坝、下游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事故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职或降级、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9/17 18:16:43 来源: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