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0〕7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东港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六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3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东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农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丹东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政府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政府通报,并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结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政府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市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呈报。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对单宗违法用地占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将对属地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的。 

(二)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违法占地的。 

(三)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四)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违法占地行为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资金援助、扶持政策的。 

(五)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六)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行为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占地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东政办传〔2017〕2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9/17 18:13:53 来源: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