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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或作者: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11/6 16:07:0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筹建组:

    为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4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划转基准日与范围

    (一)资产划转基准日:

参改事业单位的资产划转以201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

(二)资产划转范围:

1、参改事业单位截至资产划转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2、参改事业单位于资产划转基准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事项,随事业单位转隶全部计入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资产与负债。

3、参改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和负债,随参改事业单位转隶一并划转。未进行资产清查的企业,应于参改事业单位转隶前以资产划转基准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二、组织形式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形式

    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按改革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资产划出管理,按改革后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资产划入与处置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我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包括制定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计划、培训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政策、审核资产划转与处置事项、办理资产划转与处置相关手续等。

    2、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包括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资产划转与处置方案、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与处置事项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组织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按经批准的方案开展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

     3、改革前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资产划出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划出管理工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资产划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划入与处置管理工作。

    三、资产划转方法与实施程序

    (一)资产划转方法

    参改事业单位的资产划转采用由资产划入单位全额接收资产划出单位的资产与负债,并按规定处置接收资产中的闲置资产以及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的办法。

    (二)实施程序

    1、编制资产划转方案。资产划转方案由资产划入单位会同资产划出单位依据资产划出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编制。

    (1)资产划出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送交资产划入单位。送交的资产清查结果要如实反映资产划出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各项实物资产的有效性情况。

    (2)资产划入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以及本单位的机构职能、人员数量等情况,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要求,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

所需办公用房,由资产划入单位提出办公用房需求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并决定后,列入资产配置方案。

    (3)资产划入单位应于10月25日前完成资产划转方案编制工作,全额接收资产划出单位的资产与负债,并根据本单位经审核的资产配置方案明确留用资产具体项目;对不需用、不适用的有效资产,作闲置资产管理并按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对资产清查中经审核认定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按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对资产划出单位改革前占用的党政机关房产土地,资产划入单位应会同市政府根据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后列入资产划转方案。

    (4)资产划入单位应于资产划转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后,将资产划转方案送交资产划出单位,由资产划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对资产划转方案中的资产与负债信息进行核验,提出核验意见后报送资产划入单位,用于调整资产划转方案。

    2、审核资产划转方案。资产划转方案需分别报资产划出、划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资产划转方案经资产划入,划出单位确认后,资产划入、划出单位应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资产划入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惠见报送资产划出单位。

(2)资产划转方案经资产划入、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资产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出具下列文件和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①资产划转申请函;

    ②资产划转方案;

    ③资产划入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划转方案的审核意见;

    ④资产划入单位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资产配置方案。

    3、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资产划转手续由资产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办理。

    (1)主管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资产划转方案组织资产划出单位与资产划入单位完成资产交接,签订资产交接书,并将资产划转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2)资产交接工作完成后,资产划入单位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对划入资产中的留用资产、闲置资产以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等实施管理。

    4、处置闲置资产。

    (1)资产划入单位应在编制资产划转方案的同时编制闲置资产清单,并将闲置资产清单于10月25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2)列入闲置资产清单的资产由划入单位进行保管。

(3)改革期间,事业单位需添置(更新)的资产原则上要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不批准新购。闲置资产调剂采用由资产需求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并由市财政局组织闲置资产保管单位按规定履行资产调拨手续的办法实施。

    (4)资产划转方案批准前,闲置资产的调拨采用先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调拨通知并组织闲置资产保管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后补办资产调拨审批手续的办法实施。闲置资产调拨审批手续由资产划入单位于报批资产划转方案时一并申报。

5、处置资产报废、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资产报废、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处置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需进行经济鉴证的事项,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四、管理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管理要求

1、资产划转工作实施前,资产划出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的管护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赍产管护,并建立资产管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资产划转工作顺利实施。

2、办理资产划转期间,资产划入、划出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与配合。资产划出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资产划转方案移交资产与负债,资产划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额接收资产划出单位的资产与负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接收资产。

    3、资产划转中涉及的权属不清资产,暂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并随资产划出单位转隶一并划转资产划入单位。资产划入单位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划入资产的权属界定工作。

    4、改革前经费与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核算与管理的事业单位涉及的资产划出范围和具体项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划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决定。

    5、办理资产划转期间,资产划入单位确需新购(或更新)资产的,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资产配置方案和我市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资产划转工作结束后,资产划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划入资产与负债的管理,认真履行闲置资产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做好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的处置工作。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7、资产划转工作要依托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办理资产划转前,资产划出单位要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资产清查结果完善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两者相一致。办理资产划转时,资产划出单位要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资产划转方案等批准文件,通过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划转信息管理,并编制《资产处置申请表》作为资产调拨和交接凭证。资产交接工作完成后,资产划入单位要依据《资产处置申请表》,通过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验所接收资产信息,并与所接收实物资产核对,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保障措施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1、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责任,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认真负责的专业工作机构,有效保障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精心组织。各部门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所属单位的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划转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保证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3、严肃纪律。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资产划转与处置管理工作。对于资产划转与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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